【说案】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说案】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发布日期 : 2018-02-04

  业务窗口前一位妇女欲言欲止,看到这种情况,窗口工作人员主动询问,这位女士才告诉工作人员,她在一个公司上班,录用前单位声明过不给上社会保险,以前觉得可有可无,可是近几年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强,她所在的单位也陆续为新进的员工办理了保险,她向单位提出上保险的要求,但单位以在录用时就告之不为其办理保险为由拒绝,她想咨询,像她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吗?就以上问题,实际调查中发现,一些单位普遍存在,为了省钱、省力,参加社会保险不积极,认为参加社会保险会增加企业负担,故意逃避参保。有些单位直接将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作为录用的一项要求,让职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或承诺等。而有些单位出于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畏忌,又不敢明目张胆不缴,随即想出各种方法规避,如“工资代保”,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支付的工资中包括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各类社会保险由员工自己办理。另外“商保替代”也是用人单位常用的一种规避方式。除此之外,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识薄弱,尤其是一些年轻的劳动者,工作地变动频繁,担心参加社会保险后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繁琐,或者受工资的因素,不愿意承担个人缴纳部分,诸多原因导致劳动者本身就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补偿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法定义务是不能放弃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劳动者是否愿意,无论是否签订书面放弃协议,违法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用人单位都要面临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风险。由此可见,虽然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不能免责,仍然面临承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强制征缴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