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周末安排员工培训需支付加班费

高院裁定:周末安排员工培训需支付加班费 发布日期 : 2018-07-09

张三是北京某幼儿园的助理教师。

张三在职期间,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张三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

2015年5月26日,张三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23192.8元。

公司当然不同意支付,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幼儿园支付张三休息日加班费21581.61元。

幼儿园不服,起诉到法院。理由为:

加班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愿即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3)“加班”是在标准工作之外的工作。但张三参加“AMS”培训并非幼儿园的要求,幼儿园更未强制张三必须参加,而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后,张三自愿参加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幼儿园主张张三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幼儿园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员工培训合同》中载明由幼儿园指派张三参加此培训,且幼儿园未提交张三个人申请参加此培训的证据,故法院采信张三关于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

根据《培训签到表》,显示休息日加班共计25天,故幼儿园应当支付张三加班费21581.61元。

【二审判决】

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所提供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张三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

幼儿园虽主张系张三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张三参加,故对于幼儿园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驳回了幼儿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再审裁定】

公司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三所提供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张三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

幼儿园虽主张系张三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张三参加。两审法院采信张三关于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并无不妥。

故驳回幼儿园的再审申请。

法条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培训是不是加班?这是双方的分歧。

加班,简而言之,就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工作。加班的特征在两个方面:一是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二是在用人单位安排下从事有关工作。有关工作的理解,除了本职工作外,从事岗位相关的学习,也可以认定。本案高院持这种意见

所以,单位要安排周末培训,要注意加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