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吗?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吗? 发布日期 : 2018-07-11

咨询问题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要到期,公司不想续签了,是否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不通知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律师分析

上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的问题,如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最多12月工资一样,实务中深深困扰着许多企业HR,也让劳动法律师费尽了口舌。不得不感叹,在劳动法领域,某些偏执观点根深蒂固,难以消除。

回到本文问题,希望通过下面的分析,能给予大家更清晰、准确的认识。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均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上述两部法律从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从法律理论上讲,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何时到期都应是明确知晓的,劳动者理应清楚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无需用人单位另行提前通知。

在江苏地区,地方法规对此问题的处理,存在一个历史变革:

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在旧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的时代,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苏劳社法[2005]4号)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效力,但应当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按照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201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进行了修订(2013年1 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施行至今。在修订后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删除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自然也就不存在未提前通知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

所以,结论是: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补充说明

1、本文中讨论的终止劳动合同,不涉及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顺延等特别情形;

2、本文分析结论仅适用于江苏省。目前,有部分地区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北京、吉林等。

3、之所以出现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的困惑,除了江苏地方规定的历史变革导致外,或许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规定有关。事实上,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仅适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且是非因劳动者过错依法解除的场合,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毫不相干。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是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