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温费的法律知识,您知道多少?

有关高温费的法律知识,您知道多少? 发布日期 : 2018-09-21

高温费,规范名称叫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依法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额外消耗的一项补偿。

下面是笔者整理的有关高温津贴的法律知识:

一、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要发几个月?

高温津贴并无全国统一标准,一般由各省(区)人社部门发布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二、高温津贴是工资还是福利?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因此,从工资总额统计的角度看,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而非福利。

三、员工请事假的,可否不予发放相应休假期间的高温津贴?

既然高温津贴的性质为工资,员工请事假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休假未出勤天数的高温津贴可以不予发放。

四、用人单位可否根据实际天气温度按天计发高温津贴?

在6-9月份,有时天气温度并不是特别高,工作场所温度也在33℃以下,该日是否无需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也就是说,允许单位在支付高温津贴时剔除高温月份中那些实际未达到高温津贴发放的工作日,但需要有事先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

五、用人单位提供了冷饮、西瓜等防暑降温物品的,可否折抵高温津贴?

不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六、夜班可否享受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否达到高温标准,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因此,夜班也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七、高温津贴引发的劳动争议适用何种仲裁时效?

因为高温津贴性质上属于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高温津贴争议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在职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离职后则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然,有时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一步具体分析。

八、高温津贴争议中,是否属于高温作业由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对不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而且,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举证能力方面的较大差异,由用人单位承担是否属于高温作业的举证责任比较合理。

九、高温津贴是否纳入经济补偿基数计算范围?

既然高温津贴是工资的一类,在计算经济补偿时,统计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当将高温津贴纳入计算。

十、企业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员工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吗?

对于这个问题,各地区有不同的裁判口径,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在常州地区,笔者检索到的案例,通常不予支持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在(2015)常民终字第2154号——吴开明与常州金马炉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审法院基于被上诉人金马炉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单位已采取有效措施将上诉人吴开明的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相关行政部门要求的33摄氏度以下,判决被上诉人金马炉业公司向上诉人吴开明补发2014年度高温津贴800元。但被上诉人金马炉业公司是否曾在夏季将上诉人吴开明的工作场所降温至33摄氏度以下的客观事实实际并未确定,判决支付高温津贴只是基于未能举证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金马炉业公司未支付高温津贴的主观恶意并不明显;同时每月200元(共计四个月)对于上诉人吴开明月均3588元的工资而言并不能达到影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严重程度,且在应当支付高温津贴的几个月中,上诉人吴开明签字领取工资时并未对高温津贴问题提出过异议,原审判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未支持上诉人吴开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也更为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构建和发展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宗旨。